時間:2019-04-28 17:02
日喀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你局《關于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現回復意見如下: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涉企收費、切實減輕建筑業企業負擔的精神,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的要求,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7〕138號)規定(以下簡稱《辦法》),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嚴格按照《辦法》第七條要求:“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在國家住建部未出臺工程質量保證金新規定前,請你局嚴格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7〕138號)規定執行,切實強化對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監管。
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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